【做明白人】 如何看待揀選?
一般人對揀選論有兩種直覺性的反應:一為,「這樣神就不公平了!」;二為,「既然神按照自己的心意揀選人得救,那麼我們還需要傳福音嗎?」這兩種反應看似合理,實際上卻顯現出罪人在神面前高傲與膚淺的態度與信心上的缺陷。
使人得救的是神
為甚麼這樣說呢?第一,我們是誰,竟敢大膽地論斷神,指責祂不公平?神的公平豈等同罪人對公平的認知?難道因為主耶穌說:「……因為他(天父)叫日頭照好人,也照歹人;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。」(馬太福音五章45節)我們就以為在神的眼中真有所謂的「好人」和「義人」嗎?其實主耶穌的目的是為駁斥法利賽人偏離聖經的教義,並提醒我們遠離這樣的思維。因為,人子來「本不是召義人悔改,乃是召罪人悔改。」(路加福音五章32節),並且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……」(約翰福音八章7~9節)。因此,在公義的神面前我們必須謹慎,以免如同葡萄園的雇工(馬太福音二十章1~16節),或浪子比喻中的大兒子(路加福音十五章28~30節),自以為是地質疑神的公平,得罪神而不自知。對此,傳道書第五章的一、二節是很好的警戒。
第二,蒙恩得救的基督徒絕不會為自己的救恩沾沾自喜,更不會因此自高自大,對別人的靈魂漠不關心。相反地,基督徒因經歷了神長闊高深的大愛及恩典,在主裏成為新造的人,心意更新而變化,就以基督的心為心,不僅對失喪的靈魂懷有沈重負擔,並因受到聖靈的催逼,以傳講主耶穌及為祂作見證為其一生的目標(馬太福音廿八章18~20節,使徒行傳一章8節)。所以,保羅說他傳福音實非出於己意 ,也無任何可誇之處,完全是神的託付(哥林多前書九章16,17節)。如此說來,神的揀選不該成為罪人不肯悔改,或基督徒閒懶、不傳福音的藉口,因為神的啟示是普世性的(約翰福音一章9節、羅馬書一章19,20節),並且主耶穌也從來沒有禁止過任何人到祂跟前來領受真理的教導。也就是說,我們不需要知道誰會得救,因為使人得救的是神,但是我們必須照著主耶穌的指示傳悔改的福音,並且回應大使命的呼召。
以主耶穌基督為始為終
釐清了這兩個問題後,讓我們接下來看看該如何正確地解釋神的揀選論?在此,我必須引用曾在蘇格蘭阿伯丁大學(University of Aberdeen)教導,已故的系統神學教授James B. Torrance (1923~2003)在他的研究論文「The Incarnation and Limited Atonement 」(道成肉身與有限的代贖)中所說的話加以說明:「……在討論神的揀選時,我們往往忽略了一些重要的聖經教義,而其中之一就是「一」(one)和「多」(many)之間的關係。神揀選以色列這個單一民族,使得列國同歸於一,同享「君尊的祭司」和「聖潔的國度」的恩典,這是所謂的「the one and the many」。因此,以色列扮演神恩典的管家與管道,使得萬國因亞伯拉罕得祝福,這就是「the one for the many」。再者,「揀選」與「以色列」至終歸於一意:「受苦的僕人」,即「彌賽亞」。透過彌賽亞的犧牲與代贖,從此萬民在祂裏面合為一,這便是「the many in the one」。主耶穌完成了神對以色列的整個計畫,他是神所揀選的僕人,是真正擁有君尊地位的祭司,是聖經中所說的「那一位」(the One)受膏者,集「一」和「多」於一身的永生神。」
如此說來,聖經中的揀選論乃是以主耶穌基督為始為終的教義。雖然,主耶穌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:「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裏來;到我這裏來的,我總不丟棄他。」(約翰福音六章37節),又說:「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,就沒有能到我這裏來的。」(六章44節)。並且,我們也知道,除非聖靈在我們的心裏動工,我們根本無法重生得救(約翰福音三章1~8節)。這其中的許多奧秘雖然令人難以理解,但聖經卻要我們著眼於三位一體神的慈愛與恩典,聖潔與公義,赦罪與救贖,及罪人的悔改與重生,信心與行為,爭戰並靠主得勝,以致於將榮耀歸給在天上的父。不論我們對揀選論的看法為何?只要我們「行公義,好憐憫,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」(彌迦書六章8節),願意付上一切代價跟隨主,主的恩典會覆庇我們直到那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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