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做明白人】 神說:我是神
自從魔鬼與人類始祖相繼犯罪墮落後,全人類所面臨的一個最根本的問題便是「甚麼是神?」或「誰是神?」。眾說紛紜中,有人認為死去的人是神,有人認為大自然是神;有人說大家都可以成為神,也有人將「無神論」、「進化論」等各樣的學說理論和人文思想當作神膜拜。在凡物皆可為神的情況下,無論是有形的健康、財富、教育、科技,甚至時尚流行、影歌星、運動員,或無形的理念、想法,就都成為人類爭相崇拜的對象(士師記廿一章25節)。這種「偶像崇拜」的心態正說明了人早已默認了神存在的事實,使得我們無須在此對「有沒有神?」之類的問題多作贅述。
萬物的創造主宰者
因此,在漫天神佛的情況下,先決條件便是從明白「神」這個字的真義來回答「甚麼是神?」。聖經創世記一章一節開宗明義地說:「起初,神創造天地。」這個簡潔、強而有力、及主權性的宣告,不僅很自然地為「神」這個字下了明確的定義,即「創造天地的那一位」,更是一切啟示的開始與總結。「起初」一詞說明了神是一位不受時間限制並且掌管時間的神;「創造天地」則清楚地指出神的自我存在,是處於造物者而非受造物的地位,祂是一切所造之物的主人,對他們擁有絕對的所有權。又因為受造物無法為造物者作見證,所以這個宣告便成為一個自證性的宣告,也是人類一切信仰的根基。
但只單單地知道誰是神,卻不明白神的屬性,就不免失之毫釐,差之千里,因為神和祂的屬性乃是密不可分的。藉著創世記一章一節這個短短的宣告,神對人類啟示了某些關乎自己的重要屬性。首先,「起初」蘊含了神的獨一性,即「不可被取代」的本質,因為只有祂能夠決定天地萬有起頭的時刻。再者,「神創造天地」至少透露了神五個方面的屬性:第一,身為創造者,神必須存在於「起初」的這個時間點之前,所以,箴言八章廿二至卅一節說道:「在耶和華造化的起頭,在太初創造萬物之先,就有了我。從亙古,從太初,未有世界以前,我已被立。沒有深淵,沒有大水的泉源,我已生出……。」神的屬性之一便是「阿拉法(首先的、初)」(啟示錄一章8節;廿一章6節;廿二章13節)。
第二,身為創造者,神理所當然地成為萬事萬物的源頭,因此祂必須具有自給自足、一無所缺的完美本質。就像祂對摩西所宣稱的:「我是自有永有的(I AM THAT I AM)」(出埃及記三章14節);換句話說,神的名字「I AM」就是祂自有永有之屬性的代名詞。
存在於萬有以先
第三,身為創造者,神必須擁有超越一切所造之物的能力,即所謂的「超自然能力」。這種超自然能力彰顯了神至高、永恆、及無限的屬性,使得被造物無論在智慧、聰明、謀略等各方面都無法與神並駕齊驅(箴言廿一章30節),這便是造物者與被造物之間一道不可跨越的鴻溝。這鴻溝,神在舊約聖經中稱為「隱秘的事」(申命記廿九章29節),主耶穌在新約的約翰福音三章十二節稱為「天上的事」, 也就是單單屬於神,沒有任何的受造物能夠識透的事(羅馬書十一章33~36節)。
第四,身為創造者,神擁有「自證」的屬性。因為祂存在於萬有以先,是一切事物的源頭,沒有任何受造物有權利為祂見證背書。神唯一的見證就是祂自己,就是祂的啟示,也就是聖經。因此,人若摒棄聖經的啟示,而企圖以其他的方法,如:科學、哲學、精神分析……等證明神的存在,就是落入將自己晉升到造物者地位的危險之中,妄想與神有同等的主權。請記住:只有神的啟示能夠為自己作見證,他不能,也不需要被證明(約翰福音五章31~40節)。
神的「自證性」進一步彰顯出神另一個不容質疑的屬性。也就是:第五,神的絕對權威性。因為神的自證乃出自於祂口中的言語,祂的言語自然而然地就排除了任何錯誤的可能性(infallible:being incapable of error)、成為正確無誤(inerrant:being of freedom from error)的絕對真理(箴言三十章5,6節)。換句話說,神的啟示之言是萬有的絕對標準,絲毫不留任何懷疑的空間,凡與之抗衡的必站立不住。
「I AM THAT I AM」,以賽亞書四十三章十、十三節說:「……在我以前沒有真神(真:原文是造作的);在我以後也必沒有」、「自從有日子以來,我就是神……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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